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0291民初1047号之一
原告:******建筑设备租赁站。
住所地:开封市**区杏花营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211MA43GAPN9L。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典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芜湖常福架业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荆山工业园1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583005742R。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建四局第六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和平路262号3号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50220463X。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84年10月22日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筑设备租赁站诉被告芜湖常福架业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四局第六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芜湖常福架业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四局第六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建筑设备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对被告芜湖常福架业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四局第六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