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常福架业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筑设备租赁站、芜湖常福架业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0291民初1047号之一 原告:******建筑设备租赁站。 住所地:开封市**区杏花营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211MA43GAPN9L。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典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芜湖常福架业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荆山工业园1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583005742R。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建四局第六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和平路262号3号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50220463X。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84年10月22日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筑设备租赁站诉被告芜湖常福架业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四局第六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芜湖常福架业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四局第六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建筑设备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对被告芜湖常福架业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四局第六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