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汇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中盾建设有限公司、芜湖市汇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705财保3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中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南方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050176864T(1-1)。
法定代表人:方金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小玲,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芜湖市汇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经济开发区天竞科技创业园2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8395890940B。
法定代表人:徐建华,该公司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中盾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芜湖市汇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作出(2021)皖0705财保21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芜湖市汇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价值260万元的财产。安徽中盾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中盾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解除对芜湖市汇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镜湖支行(账号:34×××76)的260万元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郭晓冰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 静
书 记 员 金剑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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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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