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宝银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市汇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皖0705执保128号
申请保全人:铜陵市宝银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铜陵市大桥经济开发区横港物流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773669171。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芜湖市汇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分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石城大道中段8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5MA2WEPH88G。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芜湖市汇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经济开发区天竞科技创业园2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8395890940B。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铜陵市宝银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芜湖市汇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分公司、芜湖市汇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铜陵市宝银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芜湖市汇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案外人铜陵市第四中学处工程款265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江山红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余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