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皖0705执保6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无锡中康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在江苏省无锡市湖滨街1-D250号1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551239958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9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被申请人:芜湖市汇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经济开发区天竞科技创业园2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8395890940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芜湖市汇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石城大道中段8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5MA2WEPH88G。
负责人:***,总经理。
协助义务人:铜陵市第四中学,住所地铜陵市铜官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7004855505289。
法定代表人:***,校长。
本院在执行无锡中康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与**、芜湖市汇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市汇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分公司、铜陵市第四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查封保全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价值137万元。现无锡中康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芜湖市汇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市汇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分公司在铜陵第四中学“铜陵市第四中学新校区(**中学)主体室外工程项目”的工程款(以137万元为限)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江山红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王 淼
书 记 员 余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