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皖0705执保13号
申请人:无锡中康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在江苏省无锡市湖滨街1-D250号1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551239958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9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被告:芜湖市汇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经济开发区天竞科技创业园2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8395890940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芜湖市汇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石城大道中段8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5MA2WEPH88G。
负责人:***,总经理。
协助义务人:铜陵市第四中学,住所地铜陵市铜官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7004855505289。
法定代表人:***,校长。
本院在执行无锡中康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与**、芜湖市汇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市汇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分公司、铜陵市第四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无锡中康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芜湖市汇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市汇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分公司在铜陵第四中学的工程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江山红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 淼
书 记 员 余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