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皖0705执保175号
申请保全人:**,男性,1990年0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被保全人:**,男性,1991年08月0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被保全人:芜湖市汇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经济开发区天竞科技创业园2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8395890940B。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芜湖市汇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分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石城大道中段8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5MA2WEPH88G。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铜陵市第四中学,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铜陵市北京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7004855505289。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芜湖市汇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市汇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分公司、铜陵市第四中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芜湖市汇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市汇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分公司在被申请人铜陵市第四中学处工程款145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江山红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余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