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82民初89号
原告:四川明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二路17号13栋3层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谅,四川东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东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被告:成都新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西河东路29号。
法定代表人:肖正行,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明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新行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四川明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