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明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郫都区恒丽建材经营部与四川明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82民初4639号
原告:郫都区恒丽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三道堰镇二堰三巷**附10(尚水家园**)。
经营者:**,男,197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明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二路********/div>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郫都区恒丽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四川明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原告郫都区恒丽建材经营部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郫都区恒丽建材经营部撤诉。
本案免收诉讼费。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林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