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明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明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乐山美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民申304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四川明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二路********。

法定代表人:王俊,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佳靖,上海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乐山美地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彭山路长江开发公司**/div>

法定代表人:桂永吉,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金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柏杨路**/div>

法定代表人:吴茜,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四川明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乐山美地置业有限公司、四川金旅大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11民终1500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四川明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四川明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阎 涛

审判员 胡 钉

审判员 古莉玲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文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