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83执1830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明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二路17号13栋3层3号。
法定代表人:王俊,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喔(成都)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临邛镇南江路11号。
法定代表人:林建华,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四川明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喔(成都)食品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川0183民初5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明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2020年10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四川明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喔(成都)食品有限公司就本案的执行问题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天喔(成都)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申请执行人四川明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结清本案所涉款项。申请执行人四川明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四川明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应当依法终结本案的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川0183执183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 林
审判员 秦 胜
审判员 刘 薇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梁仁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