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瓦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瓦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和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102民初3917号之二
申请人:四川瓦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红牌楼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43636798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行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和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牛华镇信用代码:915111126991590228。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作出(2019)川1102民初39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和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金额以268998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从本裁定书送达协助执行单位之日起计算;二、冻结申请人四川瓦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成都青羊支行营业部银行账号12×××85上的存款9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从本裁定书送达协助执行单位之日起计算;现申请人四川瓦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四川和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金额以268998元为限)的冻结;
二、解除对四川瓦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成都青羊支行营业部银行账号12×××85上的存款9万元的冻结。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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