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瓦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瓦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民申210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二仙桥西一巷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维,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瓦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红牌楼北街8号7-A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行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因与被申请人四川瓦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瓦特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终73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346000元的配电入网检测费应在工程款中予以扣除。本案纠纷中,瓦特公司并未进行配电入网检测工程的施工,该部分工程由他方单位完成,因此该部分工程款应从瓦特公司应得工程款中扣除。二审法院错误认定案涉工程消防管道爆管并非瓦特公司施工质量不合格所致。案涉消防工程虽验收合格,但自2014年以来,瓦特公司施工的消防管道工程多次发生爆管事故,主要原因是管道和支架自身的施工质量问题。基于此,业主单位未退还***160万元质保金,给***造成相应质保金利息损失应由瓦特公司承担。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主张给付瓦特公司的工程款中应扣除配电入网检测费346000元的问题。本案诉讼中查明,瓦特公司承建***分包的案涉工程后,双方于2016年2月2日进行了结算,签订了《国航大修机库四川瓦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结算汇总表》,结算总金额为30580000元,并载明:“结算按以上合计(30580000元)为准,不再进行增减。以前项目部所有结算资料作废”。该结算汇总表系双方的最终结算依据。***主张应扣除配电入网检测费346000元系因为该配电入网检测工程是由他方单位完成,不应计算入瓦特公司的工程款中。但从案涉的结算汇总表所涉内容看,没有充分证据证明配电入网检测费已经计入到了瓦特公司应得的工程价款中。并且根据诉讼中***陈述,2016年1月,业主单位已委托相关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对整个工程出具了《审核报告》。而本案当事人双方的结算正是在该《审核报告》之后进行的,此时,***应清楚业主单位对配电入网检测费的处理意见。在此情况下,***与瓦特公司进行结算并对结算结果明确约定“不再进行增减”,应该认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二审法院因此认定***与瓦特公司对配电入网检测费达成一致并最终形成结算汇总表并无不当。***主张还应从结算汇总确定的总金额中扣除配电入网检测费的理由依据并不充分。
(二)关于案涉工程是否因瓦特公司施工质量不合格导致***无法按时足额领取工程质保金的问题。本案诉讼中查明,案涉工程于2014年1日竣工验收,消防专项工程于同年6月30日竣工验收。***主张瓦特公司施工的案涉消防管道多次爆管,并以《成都分公司203喷漆机库消防安全专题会会议纪要》为据主张爆管系瓦特公司施工质量问题造成。但因该会议纪要系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后,相关单位自行组织的会议所形成,对爆管原因的认定也仅通过讨论和现场查看作出,并且瓦特公司认为也有设计的因素,并非单纯施工造成。况且这种整改属于保修的范畴,在瓦特公司采取相关措施后未再发生爆管。所以,二审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在***并未申请对爆管原因进行相应鉴定的情况下,认为该会议纪要不足以认定爆管的原因,对***要求瓦特公司承担施工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伟
审判员谯斌
审判员*坚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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