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瓦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高赢与四川瓦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磐石市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吉0284执异20号
异议申请人:高赢,女,1966年9月8日生,住磐石市。
申请执行人:四川瓦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红旗楼北街8号7-A2-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磐石市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磐石市振兴大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四川瓦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磐石市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申请人于2019年3月29日对本院查封的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申请人称,磐石市人民法院裁定查封了磐石市人民路南侧、东安路东侧明达城中央-1层28号,建筑面积156.13平方米的商业用房。(1)该商业房屋系异议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是异议人丈夫***与磐石市明达房地产开发公司施工合同中,承包工程外墙涂料工程款的顶账楼。异议申请人于2017年3月5日入住,并缴纳了入住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并实际占有(以上事实已经被法庭确认)。(2)异议人因争议房屋与另案申请执行人***及明达公司的诉讼中,磐石市法院于2018年9月20日在一审中判决为本人所有,在二审中,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8日终审裁定为本人所有。磐石市人民法院(2017)吉0284执1584号民事裁定书将异议人房屋查封,侵犯了异议人的财产所有权,特提出异议请求人民法院解除查封。
异议人高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1、2015年11月25日明达城中央认购协议书一份,2、涂料工程量表一份。3入住费等收据3张。4、门市入住费明细表一份。5、处罚通知单一张。6、磐石市人民法院(2018)吉0284民初2329号民事判决书一份。7、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吉0284民终2894号民事裁定书一份。8、执行法律文书生效证明一份。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四川瓦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磐石市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作出(2017)吉0284民初1912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6日作出(2017)吉0284执158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了案外人高赢与磐石市明达房屋开发公司因承包工程结算工程款顶账楼一处,城中央-1层28号,面积156.13平方米。现该楼由异议人实际使用,并缴纳了入住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异议人主张被法院查封的城中央-1层28号门市楼,是其因施工结算顶账的合法财产,要求解除查封,并提交了以上8份证据材料。
另查明,异议申请人与另案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磐石市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及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生效判决和裁定,异议人异议之诉主张解除查封的请求理由成立,法院判决停止对明达城中央-1层28号门市的执行。异议人异议的案件与本院查封的财产系生效民事判决书指向的同一财产,在申请执行人四川瓦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磐石市明达房屋开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中重叠查封的。
本院认为,案外异议人与另案申请执行人及本案被执行人间异议之诉纠纷案,本院在执行中分别依据不同的案件作出裁定,查封案外人同一财产,异议之诉的裁判结论对本案产生效力。法院判决停止对异议人明达城中央-1层28号门市的执行,异议人依据生效判决主张排除执行的理由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案外人高赢(明达城中央-1层28号,面积156.13平方)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洪玲
人民陪审员褚世威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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