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瓦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瓦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和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102民初3917号
申请人:四川瓦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红牌楼北街8号7-A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43636798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行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和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牛华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126991590228。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瓦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和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瓦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和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金额以268998元为限。四川瓦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其在中国银行成都青羊支行营业部银行账号12×××85上的存款9万元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瓦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保全,且提供了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和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金额以268998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从本裁定书送达协助执行单位之日起计算;
二、冻结申请人四川瓦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成都青羊支行营业部银行账号12×××85上的存款9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从本裁定书送达协助执行单位之日起计算。
保全费1865元,由申请人四川瓦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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