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瓦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瓦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嘉实泰安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05执66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瓦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红牌楼北街****。

法定代表人:陈光剑。

被执行人:四川嘉实泰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成都市顺城大街**四川国际大厦**v>

法定代表人:李春。

四川瓦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嘉实泰安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川0105民初74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本金340000元及利息等。

执行中,本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成都市青羊区××号××层××号房屋,其他债权人在该房屋设有大额抵押权,故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依职权前往房管、车管等机构调查被执行人相关情况,并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房产、车辆、股权、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20)川0105民初74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要求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吕 琨

审判员 李 靖

审判员 许云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