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吉0284执异62号
案外异议人:***,男,1966年7月28日生,住磐石市。
申请执行人:四川瓦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红牌楼北街8号7-A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磐石市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磐石市东宁街明达城中央小区27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四川瓦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磐石市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1日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收到申请书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原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作出(2017)吉0284民初19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贵院作出(2017)吉0284执1584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近日,原申请执行人与申请人***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原申请执行人享有的贵院作出(2017)吉0284民初191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全部债权转让给申请人***,且申请人***同意受让并承继该全部债权。现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请求贵院将原申请执行人四川瓦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为申请人***,望贵院批准为盼。
申请人***提交以下材料:
1.《债权转让协议》,其主要内容为,四川瓦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磐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284民初191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全部债权转让给申请人***,协议自盖章、签字后生效,双方签字盖章时间是2021年9月8日。
2.四川瓦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四川瓦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本院(2017)吉0284执1584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王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宋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