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16民初10028号
原告:凡明富,男,197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天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广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告:***,女,198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告:***,男,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被告四川瓦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红牌楼北街8号7-A2-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凡明富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追加***、四川瓦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原告凡明富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凡明富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凡明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5元,由凡明富负担。
审判员夏颜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胥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