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5民初13210号
原告:贵阳市金阳建设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
法定代表人:周康,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晗,贵州道在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勇,贵州道在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XXXX。
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周裕高,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均,男,1973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原告贵阳市金阳建设数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贵阳市金阳建设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阳市金阳建设数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贵阳市金阳建设数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龙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刘凤
书记员周山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