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嘉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21民初3705号
原告:贵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城关镇烈士陵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1096459413T。
法定代表人:谌维恥,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杰,系贵州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权限为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宋**,系贵州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62号1栋10楼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560603283。
法定代表人:周裕高,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丽芳,系四川锦沐律师事务所律师,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杨年富,系四川锦沐律师事务所律师,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贵州鸿宸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南路6号贵阳世纪城X组团1、2、3、4、5,三单元19层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347108213A。
法定代表人:姚志鸿,系该公司的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承章,男,汉族,1981年12月15日生,住湖北省公安县,系该公司员工,权限为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新兵,男,汉族,1982年9月15日生,住湖北省公安县,系该公司员工,权限为特别代理。
原告贵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鸿宸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贵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理过程中,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贵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95.00元,由原告贵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国宽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荣菊
书 记 员 聂 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