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133执17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62号1栋10楼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560603283。
法定代表人:周裕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年富,四川锦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丽芳,四川锦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3月08日生,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本院在执行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生效的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7日作出的(2020)川1133民初48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支付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表示已私下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且***已履行了部分和解条款,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彭 敏
审判员 谢 琳
审判员 介洛小明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 华 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