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金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芜湖金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221民初2034号
原告:***,女,194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峰,安徽青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金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芜湖金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4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杨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