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金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芜湖金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浙江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21财保110号

申请人:芜湖金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湾沚区红杨镇新区(原永杨社区办公楼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394452914D。

法定代表人:金杨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浙江工程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江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143053169K。

法定代表人:钱建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芜湖金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在1277152元范围内对被申请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浙江工程有限公司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保全措施(对芜湖市湾沚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应付工程款在1277152元范围内采取停止支付的保全措施)。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县支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同意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申请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浙江工程有限公司在芜湖市湾沚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处应付工程款在1277152元范围内停止支付。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芜湖金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传海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代公章)

法官助理王君

书记员胡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