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金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广祥同建设有限公司、芜湖金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芜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0221财保40号
申请人安徽广祥同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芜湖金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30813.69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中心支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同意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芜湖金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30813.69元。 案件申请费2674元,暂由申请人安徽广祥同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传海
法官助理王君 书记员崔慧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