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10民初4344号
原告:芜湖县凯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湾沚区湾沚镇保沙路西侧、***北侧***阳公馆01幢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050166949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9月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芜湖金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湾沚区红杨镇新区(***社区办公楼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394452914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4年7月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住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
原告芜湖县凯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起诉被告芜湖金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芜湖县凯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县凯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芜湖县凯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 君
书 记 员 倪 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