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122民初9374号
原告: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牟县商都大街祥和小区南侧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07544583XQ。
法定代表人:吴首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河南钧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沃土千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商都路与新圃街交叉口西南角(壹号公园小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799165120A。
法定代表人:庞建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沃土千年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州市沃土千年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欠款3846220.57元及占用资金的利息(其中工程款3801820.57元的利息从2019年8月13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11月23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工程款44400元的利息从2020年6月10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11月23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之后的利息以欠款3846220.57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并支付至全部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2、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等一切相关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9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郑州市沃土千年置业有限公司东郡濠景项目供配电工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2017年5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专项分包)》。合同对项目名称、工程概况、承包范围、合同价款以及工程结算方式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已经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指定工地(东郡濠景一号公园项目)进行施工,工程按期竣工验收并经结
算,然而被告未按约支付工程款。对于上述款项,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都不予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郑州市沃土千年置业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9月22日,被告郑州市沃土千年置业有限公司(甲方、发包人)与原告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乙方、承包人)签订《郑州市沃土千年置业有限公司东郡濠景项目供配电工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第一条、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郑州沃土千年置业有限公司东郡濠景项目供配电工程施工。1.2工程地点:郑州市中牟县商都大道与新圃街交汇处……第三条、合同价款及承包方式:本合同采用固定总价方式。本合同所指固定总价即合同总价款:1830万元……第八条、合同价款支付:8.1付款支付方式如下:8.1.1本工程无预付款;8.1.2外网电缆全部进场且经甲方初验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20%进度款;8.1.3工程完工后乙方提出书面付款申请且经甲方审核后1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价款的50%;8.1.4本工程完成通电验收后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审核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0%;8.1.5乙方提交竣工决算资料经甲方审核确认且提供结算金额100%全额正规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总价款的95%;8.1.6余款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经甲方验收合格后30日内无息支付;8.2乙方认为达到付款进度时,应提前向甲方发出请款确认书,经甲方确认进度款项后,在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完成各阶段任务的前提下,甲方凭乙方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工程所在地正式工程发票履行以上各阶段的付款义务,且乙方应在甲方付款日的10个工作日前提供该等发票给甲方,乙方迟延开具发票、无法开具发票或开具发票金额低于约定金额的,甲方有权相应地迟延付款、暂不付款或按低于约定金额的发票金额来付款,并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第十二条、保修:12.2:保修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两年。12.3保修金:结算价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具体支付时间见本合同8.5条……。
2017年5月23日,被告郑州市沃土千年置业有限公司(甲方、发包人)与原告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乙方、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第一条、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东郡濠景(壹号公园)项目东地块2#楼电力工程施工。1.2工程地点:郑州市中牟县商都大道与新圃街交汇处……第三条、合同价款及承包方式:本合同采用固定总价方式。本合同所指固定总价即合同总价款:88.8万元……第八条、合同价款支付:8.1付款支付方式如下:8.1.1本工程无预付款;8.1.2本工程经政府电力主管部门通电验收合格后,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审核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固定总价的80%;8.1.3乙方提交竣工决算资料经甲方审核确认且提供结算金额100%全额正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总价款的95%;8.1.4余款作为质保金,两年质保期满经甲方验收合格后30日内无息支付;8.2乙方认为达到付款进度时,应提前向甲方发出付款申请书,经甲方确认进度款项后,在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完成各阶段任务的前提下,甲方凭乙方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工程所在地正式工程发票履行以上各阶段的付款义务,且乙方应在甲方付款日的10个工作日前提供该等发票给甲方,乙方迟延开具发票、无法开具发票或开具发票金额低于约定金额的,甲方有权相应地迟延付款、暂不付款或按低于约定金额的发票金额来付款,并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第十二条、保修:……12.2:保修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两年。12.3保修金:结算价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具体支付时间见本合同8.1.4条……。
2017年8月14日,原、被告及监理单位就东郡濠景(壹号公园)项目供配电工程(一期)签署《单位(分包)工程竣工验收表》,验收意见为质量合格。
2018年6月11日,原、被告及监理单位就东郡濠景(壹号公园)项目东地块2#楼电力工程签署《单位(分包)工程竣工验收表》,验收意见为质量合格。
2019年1月24日,原、被告就东郡濠景(壹号公园)项目东地块2#楼电力工程签署《工程结算定案书》,定案书显示:1、工程竣工时间为2018年6月5日;2、工程保修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年;3、工程结算额88.8万元,其中质保金44400元。
2020年6月22日,原、被告双方就东郡濠景项目供配电工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签署《工程结算定案书》,定案书显示:1、工程竣工时间为2017年8月14日;2、工程保修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年;3、工程结算额18441820.57元,其中质保金922091.03元。
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已向被告开具100%全额增值税发票。
原告于2020年11月23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本息。
诉讼中,原告称收到《郑州市沃土千年置业有限公司东郡濠景项目供配电工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1464万元;收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84.36万元。
另查明,根据原告申请,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裁定冻结被告郑州市沃土千年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038723.57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一系列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本案中,原告承包的《郑州市沃土千年置业有限公司东郡濠景项目供配电工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工程原告已施工完毕,并于2017年8月14日经竣工验收合格,原、被告双方于2020年6月22日签署的《工程结算定案书》显示:1、工程竣工时间为2017年8月14日;2、工程保修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年;3、工程结算额18441820.57元,其中质保金922091.03元;截至目前,案涉项目已过工程保修期限,且原告已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被告应当支付原告上述合同项下全部工程款,并应支付原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原告称就该合同项下工程款被告共计支付1464万元,则剩余工程款为3801820.57元,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原告提供结算金额100%全额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总价款的95%,质保金应自质保期满经被告验收合格后30日内无息支付,但原告未举证证明向被告提供发票的具体时间,故利息以3801820.57元为基数,自原告起诉之日即2020年11月2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原告又承包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工程原告亦施工完毕,并于2018年6月11日经竣工验收合格,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1月24日签署的《工程结算定案书》显示:1、工程竣工时间为2018年6月5日;2、工程保修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年;3、工程结算额88.8万元,其中质保金44400元;截至目前,案涉项目已过工程保修期限,且原告已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被告应当支付原告上述合同项下全部工程款,并应支付原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原告称就该合同项下工程款被告共计支付84.36万元,剩余质保金44400元,被告应当支付,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原告提供结算金额100%全额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总价款的95%,质保金应自质保期满经被告验收合格后30日内无息支付,但原告未举证证明向被告提供发票的具体时间,故利息以44400元为基数,自原告起诉之日即2020年11月2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综上所述,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共计3846220.57元及利息,利息以3846220.57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州市沃土千年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846220.57元及利息(其中利息以3846220.57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110元,减半收取19555元,由原告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70元,被告郑州市沃土千年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878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郑州市沃土千年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同时将交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
审判员 赵海涛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华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