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鼎力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新鼎森石材加工有限公司、四川鼎力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81民初1672号之一
原告:四川新鼎森石材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工业集中发展区馨滩铸造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3MA67U9M96E。
法定代表人:何萍,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新龙,四川顿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芸君,四川顿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鼎力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30号高速大厦A座2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890440455。
法定代表人:向信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四川新鼎森石材加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鼎力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四川新鼎森石材加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新鼎森石材加工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新鼎森石材加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0元、保全费1,170元,共计2,570元,由原告四川新鼎森石材加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蔡中华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徐子涵
书 记 员 杨清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