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鼎力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雅安市华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鼎力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28929号
原告:雅安市华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正和路“公馆1981”A区1幢2楼10号。
法定代表人:石裕先,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寅平,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鼎力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30号高速大厦A座23楼。
法定代表人:向信军,职务不详。
原告雅安市华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鼎力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雅安市华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雅安市华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欧阳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赵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