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鼎力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武胜县沿口**建材销售部、四川鼎力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22民初3399号
原告:武胜县沿口**建材销售部,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沿口镇仁和片区4号B地块锦沸·书香府邸6幢第-2层-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622MA65HCMQ0W。
经营者:蔡波,男,198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
被告:四川鼎力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30号高速大厦A座2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890440455。
法定代表人:向信军,执行董事。
原告武胜县沿口**建材销售部与被告四川鼎力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武胜县沿口**建材销售部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胜县沿口**建材销售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胜县沿口**建材销售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7010元,减半收取3505元,由原告武胜县沿口**建材销售部负担。
审判员  陈鹏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马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