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鼎力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巴塘县**租赁站与被告四川鼎力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335民初184号

原告:巴塘县**租赁站,住所地:四川省巴塘县苏哇龙乡绒岔绒村。经营者:任杰。

被告:四川鼎力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30号高速大厦A座23楼。

法定代表人:向信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该公司员工。

原告巴塘县**租赁站与被告四川鼎力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ー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巴塘县**租赁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苏 德 西

审判员 益西拉姆

审判员 晓  宏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刘 莉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