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鼎力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鼎力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春丰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17516号

原告:***,男,197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宏军,重庆洲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鼎力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30号高速大厦A座23楼。

法定代表人:向信军,职务不详。

被告:重庆春丰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龙睛路7号复城国际1单元15-办公9。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春,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四川鼎力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春丰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欧阳静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赵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