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虎邦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虎邦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221执1071号
申请人:安徽虎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红杨镇新区原杨社区办公楼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322808766H。
法定代表人:邹志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现住。
经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线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斌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窦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