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221民初239号之二
原告:芜湖瑞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六郎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67260857XM。
法定代表人:陶瑞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虎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红杨镇新区原永杨社区办公楼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1322808766H。
法定代表人:邹志虎,执行董事。
被告:芜湖多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红杨镇新区原永杨社区办公楼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MA2MXG3H2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芜湖瑞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虎邦建设有限公司、芜湖多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芜湖瑞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8元,减半收取714元,由原告芜湖瑞诚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