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辉瑞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辉瑞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桂0821执2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辉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锦晖西一99号2栋1单元19楼190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思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思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申请执行人四川辉瑞建设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桂0821民初277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退还50万元及支付利息(另计),并负担案件执行费74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登记等处的财产状况,除了本院以(2018)桂0821执228号执行裁定依法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川A×××××”的***小型普通客车(该车辆去向不明)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四川辉瑞建设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