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永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35民初3109号
原告:***,男,1955年03月03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云,重庆洲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1年8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北大街88号附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99382730J。
法定代表人:王力。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明亮,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青春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原告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收取40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青春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黄一航
书 记 员 刘 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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