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永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35民初2989号
原告:**,女,1977年06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云,重庆洲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1年8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北大街88号附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99382730J。
法定代表人:王力。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明亮,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青春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8月2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青春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黄一航
书 记 员 刘 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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