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235民初2269号
原告:***,男,198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洲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北大街88号附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99382730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第三人:云阳县南溪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南溪镇青龙路2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50086579048。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云阳县南溪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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