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永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235民初2269号 原告:***,男,198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洲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北大街88号附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99382730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第三人:云阳县南溪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南溪镇青龙路2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50086579048。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云阳县南溪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 丹 法官助理 唐 巧 书 记 员 欧 园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