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联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与顺昌县大干镇富文村民委员会、福建中联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721民初219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
民,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确认
送达地址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辉,福建福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顺昌县大干镇富文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顺
昌县大干镇富文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54350721B30496326W。
法定人代表人:杨林,主任。
被告:福建中联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
平区解放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31548947XL。
法定人代表人:朱丽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郑秋筠,福建德汇(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欧阳海彬,福建德汇(南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兰华荣,男,197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
民,住建省顺昌县,公民身份号码
352121197701194516。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小贵,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顺昌县大干镇富文村民委员会、福建
中联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兰华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
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
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
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撤回对顺昌县大干镇富文村民委
员会、福建中联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兰华荣的起诉,符合
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计320元,由***负担。
审判员  陈志军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魏宗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