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7民终5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中联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顺昌县双溪城南东路11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顺昌县水南交警别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小贵,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建中联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鑫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顺昌县人民法院(2018)闽0721民初18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联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小贵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顺昌县人民法院(2018)闽0721民初186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顺昌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福建中联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8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邱翠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本案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