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721民初1603号
原告:***,男,1967年4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安县,现住福建省顺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福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顺昌县。
被告:福建中联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顺昌县城南东路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31548947XL。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顺昌县大干镇富文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顺昌县大干镇富文村。
法定代表人:**,村委会主任。
原告***诉被告***、福建中联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顺昌县大干镇富文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76元,撤诉减半收取1188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