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联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与兰华荣、福建中联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721民初1603号
原告:***,男,1967年4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安县,现住福建省顺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福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顺昌县。
被告:福建中联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顺昌县城南东路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31548947XL。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顺昌县大干镇富文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顺昌县大干镇富文村。
法定代表人:**,村委会主任。
原告***诉被告***、福建中联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顺昌县大干镇富文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76元,撤诉减半收取1188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