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联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中联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7民终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中联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顺昌县双溪城南东路11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顺昌县水南交警别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小贵,福建行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建中联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顺昌县人民法院(2019)闽0721民初15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福建中联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8日因未无新证据,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福建中联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中联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84元,减半收取2792元,由上诉人福建中联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邱翠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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