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联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陈娟华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629民初1091号 原告:***,男,195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中联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景贤路288号正达名郡16幢1层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31548947X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 上述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第三人:陈娟华,女,196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现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原告***与被告福建中联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鑫公司)、***、第三人陈娟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21年11月4日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联鑫公司和***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陈娟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判令中联鑫公司及***返还***被克扣的工程款308128.82元、保证金100000元,共计408128.85元及利息损失(利息以408128.85元为基数,从起诉日起至支付之日止,按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中联鑫公司及***向***支付工程保修金62605.47元及利息损失(利息以62605.47为基数,从2021年9月10日起至支付之日止,按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中联鑫公司和***负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26日,中联鑫公司聘请***作为其中标的福建省华安县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县2018年度I标(马坑乡)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副经理、项目财务总监。双方签订的《工程项目内部责任书》,约定工程地点为:漳州市华安县马坑乡,按照中联鑫公司与建设单位的本工程结算总价收取***相应企业管理费用,其余部分专款专用,由***在本项目支付所有人工工资、材料款、税收等费用后,最终剩余的资金作为***及项目班子人员工资及奖金。合同第三条约定,该项目暂定总造价为2590528元,按中联鑫公司与建设单位的工程结算总价向***收取3%管理费。并由***承担建造师总费用2500元,技术负责人(项目总工)按1000元/月,其他人员按600元/月收取,另中联鑫公司外派人员,公司副总、技术负责人、总工、项目经理每次补助2000元,其他人员每次1000元收取。且有关工程所有税金由***承担并以中联鑫公司名义缴纳。另***依中联鑫公司要求将项目保证金10万元于2018年12月14日、12月26日通过银行向经理***转账支付,在工程竣工验收后返还。2018年12月18日,***与第三人陈娟华、案外人***签订《股份合作协议书》,就该项目进行集资合作,合作期限为2018年12月20日至2019年3月30日止。其中陈娟华出资30万元,***出资10万元,***负责主材料赊购事宜。后因***未参与项目后就自行撤出合作。而陈娟华仅出资20万元后即前往北京管理其他项目,后因意外住院数月,未按约定对该项目现场施工、材料管理和财务账目管理,该项目仅***一人自始负责现场管理技术、工程资料编制及财务账目管理工作。故为确保资金安全和工程顺利进行,经***同意后,该项目工程进度款的收款账户由陈娟华账户转为***账户,由***负责材料结算及工人工资支付等。合同履行过程中,中联鑫公司向***拨付工程款时以各种不合理且不合法的税费标准进行克扣,结合华安县财政局的相关文件,该项目因福建省水利厅关于水利水电工程营业税改增值税后税率由10%调整为9%,而中联鑫公司却以其所谓的15%进行扣税,甚至将前期投标费用86518元也在工程款中进行扣减。据统计,不合理扣款部分及应返还的保证金共计408128.85元。2019年11月该项目进入尾声,陈娟华从北京回到该项目,***不顾***的要求,坚持将后期的进度款转至陈娟华的名下,无视事实,称该项目均由陈娟华现场管理,就有关***与陈娟华的合伙协议纠纷,***将另案起诉。基于上述事实,为维护***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裁判支持***的诉讼请求。 中联鑫公司和***辩称:一、***违法违约,劣迹斑斑,给中联鑫公司和***造成重大财产、名誉损失。(一)涉嫌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和合同诈骗罪。***签订《聘任协议》、《工程项目内部责任书》时提供身份证的号码为362501196503247837,住址江西省临川市××乡××街××号,与其在本案提供的身份信息明显不符,涉嫌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和提供虚假身份信息实施有预谋的合同诈骗,为了社会公平正义,中联鑫公司及***将举报控告。(二)拖欠材料款、民工工资,伪造工资单转移工程款。***签署《***》,承诺不拖欠民工工资,但却伪造工资单套取工程款,恶意欠薪。按其承诺应双倍支付欠薪总额的罚金给公司。(三)毫无责任心,无资金实力,延误工期303天。***承诺全面履行公司与业主签订的施工合同,但工程仅完成一部分的时候,其甩手不干,留下烂摊子,幸亏其合伙的陈娟华有担当,亲自到现场指挥、协调,组织施工力量完成后续的施工,但还是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和不良影响。事实上,后期工程施工的材料、人工、资料费用等均由公司和陈娟华完成,支付相关费用,从有关的付款记录中就可以证明。所以,***有什么资格来起诉呢?施工中途,***还用欺骗的手法要求变更收款账户,挪用和套现部分工程款据为己有,现要求其返还。二、***诉称,其与陈娟华、***系项目合伙关系,故***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本案应追加***为第三人,否则程序违法。三、讼争的扣款308128.85元,***及其合伙人陈娟华均已确认,且工程款已经结算付清(除约定的工程保修金以外),***要求返还无理。(一)***、陈娟华系合伙关系,两人均有权行使项目管理权,对工程款往来、结算进行确认。参照《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故***、陈娟华关于工程款往来、结算的后果对合伙体均有约束力。***证据《股份合作协议书》也体现两合伙人均有财务账目管理权。(二)***及陈娟华对扣除讼争款项无异议,且于2021年5月17日结算确认,领取了除约定保修金之外的结算款。1.《工程项目内部责任书》约定:***支付、承担项目所有人工工资、材料款、机械、税收、保修期费用、公司管理费及其在本项目经营产生的费用,即本工程项目产生的费用均由***承担。2.历次工程款拨款单对讼争扣款事项、金额均有明确记载,***、陈娟华分别或共同对拨款单中的扣款情况确认无异议。2021年5月17日的工程款结算中,经汇总这些扣款事项,***、陈娟华再次结算确认。3.***、陈娟华在2021年5月17日的工程款结算中,明确认可扣款事项、金额,并声明结清,此系工程款权利义务的概括清算,不得反悔。他们认可的具体扣款事项包括:(1)税金255448.6元。工程涉税的税目不仅有增值税,还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资源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地方教育附加、教育附加、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工会费、残障金等等。***仅考虑增值税一项是对工程税收的误解。如果真要认真按照税法核算,税收款只会更多,不会更少。(2)人员出场费8600元,此项既有《工程项目内部责任书》约定,也有***、陈娟华的结算确认。(3)外管证押金3000元,因外管证尚未注销,押金不能退,***、陈娟华在结算中认可扣款。(4)资料预留款20242.2元,《工程项目内部责任书》约定,工程竣工验收***需提供完整竣工验收资料原件,其提供不完整,结算时***、陈娟华认可扣款。(5)前期投标费用86518元,《工程项目内部责任书》约定项目产生的费用均由***、陈娟华承担,前期投标费亦属项目成本,包含诸如:招标代理费、工程交易费、业主履约保函费用、公司反担保费用等等,在第一次拨款单和结算时,他们已经确认扣款。(6)已拨项目部工程款987020.96元。所谓代垫款68315.75元,是施工过程中,公司代其垫付的款项,性质上属于已拨工程款。***、陈娟华在拨款单(五)中签字确认,在结算时包含在已拨项目部工程款987020.96元中,***、陈娟华也确认结算清楚,签署《***》,承诺:“至此本工程项目的全部款项已与福建中联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结算并全部领取……签署之后,我们两人与福建中联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不存在其他任何权利义务关系”。***、陈娟华认可结算后,结算余款246994.15元(不含建设单位尚未拨款结算的保修金)也已按照约定支付到***、陈娟华指定的陈娟华账户,***再行争议违背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四、***诉称的保证金10万元,其无证据证实此款属保证金性质,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实际上此款是其支付***的工程业务居间费,且结算清楚,中联鑫公司、***均无返还义务。本工程建设单位预留了工程款3%的质量保修金,中联鑫公司、***完全没有必要收取其保证金,反而是***没有资金实力,多次向***借款,将工程款套现占为已有,***诉称10万元为保证金明显虚假。***是中联鑫公司在漳州行政区域的工程项目经营管理承包人,该款实际上是***经***介绍获得本项目承包权而支付给***的居间费。***原来与公司没有业务往来,经***介绍、协调,才获得中联鑫公司与其签订合同,故其支付***居间费10万元,***完成居间活动,有权获得报酬,无需返还。***证据《股份合作协议》第三条中有关于三人合伙成本包括“转标费、投资成本”的表述,也印证此10万元其实就是获得承包权的居间费。在2021年5月17日的工程款结算中,***及陈娟华同时对工程款结算确认,承诺全部工程款结清,与公司已不存在其他任何权利义务关系,意即此10万元也已经结算清楚,无须返还。五、工程保修金问题,保修期尚未届满,金额尚未结算确定,建设单位尚未支付,中联鑫公司、***目前没有相应的支付义务。按中联鑫公司与业主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为工程完工验收后二年,保修期内的返修费用要从保修金中扣除,业主于缺陷期满后30天内无息退还剩余保修金。未做好保修而使发包人组织返修的,返修费要从保修金中扣除。按《工程项目内部责任书》约定,工程保修***修期满,***履行各项保修义务,公司收到建设单位退回保修金后,扣除保修费用及其尚欠公司款项后的余款方能支付。2021年5月17日陈娟华、***签署的《***》载明:“余下保修金3%待保修金到期时,由业主拨付至福建中联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后再予支付,若业主扣除维修费用后超过预留的保修金时,应无条件将差额的维修费用补足……”工程审核价2086820.47元的3%虽为62604元,但工程完工验收的时间为2020年9月10日,二年的缺陷责任期(质量保修期)目前尚未届至,建设单位尚未结算、扣除保修费用,也还没有支付给中联鑫公司(***亦未举证已经支付中联鑫公司),将来即便支付给中联鑫公司,中联鑫公司也要按其承诺和约定结算扣除3.5%的管理费、各种税收等***尚欠费用,最后才能支付至约定的陈娟华账户,而不是***账户。总之,保修金支付的条件尚未成就,中联鑫公司及***均无义务支付。六、***拖欠工程款发票150余万元,按约中联鑫公司有权扣留拖欠发票金额的6%,且其施工中拖欠民工工资,按约中联鑫公司有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责任罚金)10万元。综上,***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 陈娟华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及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1月26日,中联鑫公司参与“福建省华安县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县2018年度I标(马坑乡)”工程的投标,2018年11月30日华安县马坑乡人民政府向中联鑫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价为2590529元,工期为总工期60日历天。2018年11月26日,中联鑫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聘任协议》,协议约定:“甲方中标福建省华安县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县2018年度I标(马坑乡),为履行甲方与业主单位华安县马坑乡人民政府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保证工程施工各项工作有效的开展、优质、高效完成工程项目,特成立福建省华安县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县2018年度I标(马坑乡)项目部,聘任乙方***为项目副经理、项目财务总监,……1.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为我公司员工,必须自觉接受甲方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管理,服从公司领导安排指挥。2.聘任期限自2018年11月26日起至工程验收合格及完成保修任务交付业主单位之日止。3.聘任期间待遇按甲、乙双方订立的《工程项目内部责任书》履行,乙方须将社保、医保、工伤等各项法律规定保险在甲方公司缴交,费用自理。4.乙方担任“福建省华安县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县2018年度I标(马坑乡)”项目部副经理及财务总监,必须履行好自身的职责及义务。项目经营效益自负盈亏,甲方拨付乙方的工程款必须全部用于该工程项目,不能挪用,侵吞,否则,甲方有权按相关的法律法规给予追究经济及法律责任。……”2018年11月26日,***(乙方)与中联鑫公司(甲方)就“福建省华安县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县2018年度I标(马坑乡)”工程项目签订了《工程项目内部责任书》,约定:“……一、项目工程概况:5、中标价格:贰佰伍拾玖万零***拾捌元整(¥2590528元)。7、工程承包范围:同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二、管理模式……2、乙方作为本项目的项目副经理及项目财务总监,必须严格履行双方签订的《聘用协议书》约定的内容;3、项目管理实行财务成本核算制度,本项目由乙方独立成本核算,公司在每月或每期工程款中收取相应的企业管理费用,其余部分由项目总监根据项目实施情况,专款专户用于本项目的材料、人工工资、税收、其他费用等的支付;……二、项目工程价款的管理及支付。1、该工程暂定总造价为2590528元,按照甲方与建设单位的本工程结算总价,甲方收取3.5%元的管理费用,余下部分扣除相关费用后支付给乙方。工程履约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及需先垫资等由乙方自行承担。2、乙方必须承担本工程建造师总费用2500元。若为上网备案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总工)按1000元/月、其他人员600元/月收取;公司临时外派人员,公司副总、技术负责人、总工、项目经理每次补助按2000元、其他人员每次按1000元收取。派出人员差旅费按公司报销标准由乙方支付。上述所有费用由公司向乙方统一收取,在每月的工程进度款中按照实际发生额扣除。……4、工程所有税金由乙方承担并以甲方的名义缴纳,企业所得税由甲方开具外管证回企业所在地缴纳。每次拨款前乙方应提供所拨付工程款的国税及地税的税收完税证明,再由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给建设单位,同时乙方在拨付工程款前还需提供本工程的人工费劳务票约占30%,必须严格按工程量清单提供材料发票约占60%(其中增值税专用约占45%、其他普票约占15%)供甲方财务做账,否则甲方有权按所拨付工程款金额的6%先予预留,待乙方提供上述发票后,甲方待工程的审计报告出具的工程量清单材料分析表出具后对应进行抵税退费返还乙方。……10、工程款汇入乙方以下开户银行及账号:姓名陈娟华,开户银行建设银行,账号×××33。四、竣工决算与尾款支付……3、公司收到工程结算款后,确认乙方没有拖欠施工材料款及工人工资等其它费用后,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留足工程保修金和扣除公司各项应收款后的余款支付给乙方。若结算余额不足以偿付上述欠款,乙方应承担其全部责任,并同意将其个人财产作抵押偿还。4、工程保修期满,并且乙方已履行各项保修义务,在公司收到建设单位退回保修金后,公司扣除保修期间发生保修费用及乙方尚欠公司的款项后余款支付给乙方。” 2018年12月30日,发包人华安县马坑乡人民政府与承包人中联鑫公司签订“福建省华安县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县2018年度I标(马坑乡)”水利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合同第17.3.3(2)条约定“全部完成工程量时经发包人验收认可后竣工结算完成且提交完整资料并归档后支付至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审核后)的97%;”和第17.3.3(3)条约定“剩余3%做为工程保修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质量保修期(一年)满后付清(不计息);”第19.1条约定“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计算如下: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二年,工程质量出现永久性缺陷的,承担责任的不受缺陷责任期一年期限限制。”《合同协议书》第2条约定“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案涉工程实际于2018年12月28日开工,于2019年12月26日完工,于2020年9月10日完工验收合格。陈娟华参与验收并在《工程完工验收参加人员签到表》上签字。2021年2月4日,华安县财政局审定案涉工程造价为2086820.47元,并作出华财投[2021]25号《关于福建省华安县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县2018年度I标(马坑乡)结算审核的批复》。双方当事人均确认案涉工程的工程款为2086820.47元,已拨付中联鑫公司2024215元,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工程总价款的3%即2086820.47×3%﹦62604.61元。 2018年的12月14日、12月26日,***各向***转账5万元。2019年4月25日起,中联鑫公司多次向陈娟华、***拨付进度款,进度款拨款***“建安票额”、“业主拨付公司”和包括“扣税金”、“扣管理费3%”、“扣人员出场费”、“扣外管证押金”、“扣前期投标费用”等各项扣款明细以及“拨付项目部工程款”各项数额明细,由***、陈娟华在收款人栏签名确认。***在拨款单上“主管审批”栏上签名。上述款项除2019年8月27日、9月19日两笔汇入***账户外,其余均汇入陈娟华账户。2021年5月17日,陈娟华在中联鑫公司关于案涉工程结算单上签字确认。工程结算单总结载明:此项目业主拨付公司工程款2024215元,扣减费用516182.3元,扣代付材料款274017.59元,扣减已拨项目部工程款987020.96元,本次应付项目部246994.15元,此项目工程款已全部结清。同日,陈娟华与***向中联鑫公司出具了一份《***》,主要内容为:“我方***,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62501195303××××与陈娟华,女,汉族,身份证号码35262619********,两人系福建中联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标的福建省华安县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县2018年度I标(马坑乡)工程的实际承包人、实际施工负责人,共同负责该项目工程的施工任务,在此,我们两人****:1.我们两人愿意对项目部承担全部法律与经济责任。……3.本工程项目所产生的一切税费均由我们两人共同负责承担。4.我们负责的项目部不会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工程材料款,本工程所有的农民工工资、工程材料款和债务由我们两人共同承担。……7.至此本工程项目的全部款项已与中联鑫公司结清并全部领取。余下保修金3%待保修金到期时,由业主拨付至中联鑫公司后再予支付,若业主扣除维修费用后超过预留的保修金时,应无条件将差额的维修费用补足,并不得以任何理由起诉中联鑫公司,至此全部结清。8.出具本***时,我们两人自愿且知悉其法律效力;签署之后,我们两人与中联鑫公司不存在其他任何权利义务关系。特此承诺!”***确认《***》是陈娟华先签名后再由其签名。 另查明,***为中联鑫公司在漳州地区的业务主管,***负责财务。中联鑫公司在与***签订《聘任协议》和《内部承包责任书》后至今,未向***支付过工资,也没有为***交纳社保、医保。***多次向中联鑫出具***,承诺不虚报农民工工资和拖欠农民工工资。2019年,***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因资金需要向***多次借款并约定利息。 再查明,***、陈娟华、***于2018年12月18日就案涉工程签订了一份《股份合作协议书》,协议书对各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 上述事实有***提交的《中标通知书》、《聘任协议》、《工程项目内部责任书》、《DCC储蓄活期明细查询》、工程拨款单、华财投[2021]25号《关于福建省华安县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县2018年度I标(马坑乡)结算审核的批复》、微信聊天记录、《股份合作协议书》、借条、存款明细账、与***借款明细表、《福建省工程建设质量检测技术服务合同》、委托检验协议书三份、2018年12月20日《***》、《施工合同》、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中国光大银行对私活期账户对账单,中联鑫公司及***提交的《聘任协议》、《工程项目内部责任书》、拨款单、结算单、2021年5月17日《***》、网银转账回单、《施工合同》、完工验收《鉴定书》等证据及当事人在法庭上的***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双方签订的案涉工程的《聘任协议》、《工程项目内部责任书》的性质及效力;二、陈娟华是否有权在竣工验收材料和结算单上签名确认;三、中联鑫公司在案涉工程款中扣除工程款项目的合理性及是否应予返还;四、案涉工程3%的质量保修金支付条件是否成就。 一、关于双方签订的案涉工程的《聘任协议》、《工程项目内部责任书》的性质及效力。本院认为,***、中联鑫公司对《工程项目内部责任书》、《聘任协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且均确认双方是承包关系。但双方均确认中联鑫公司在聘任协议签订后,中联鑫公司并未向***支付过工资及交纳社保、医保,且***出生于1953年,在签订聘任协议时也已年满60岁,双方并不存在真实的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并非中联鑫公司的职工。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建设工施工合同的相关规定。因此,本案中《聘任协议》、《工程项目内部责任书》的性质系名为施工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实为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进行承包和施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该承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双方签订的《聘任协议》、《工程项目内部责任书》无效。 二、关于陈娟华是否有权在竣工验收材料和结算单上签名确认。本院认为,陈娟华在竣工验收材料和结算单上签名确认合法有效,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及于***。理由如下:1.***、陈娟华在2021年5月17日向中联鑫公司出具的《***》对双方在案涉工程中的各自身份均已确认;2.***与陈娟华就涉案工程签订的《股份合作协议书》第二条“三方都属股东,有对经营管理决策权”的约定,陈娟华对案涉工程具有经营决策权,且***自认陈娟华对涉案工程有实际出资20万元;3.***、陈娟华在2021年5月17日出具《***》时,***确认陈娟华先于其在《***》上签字,其当场并未提出异议,同时陈娟华在案涉工程施工过程中通过在拨款单中签字等方式参与了项目的实际管理;4.***也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在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及财政审核并拨付工程款过程中,就此问题提出过异议。因此,对***认为陈娟华无权在结算单上和竣工验收材料上签名确认的主张,依据不足,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三、关于中联鑫公司在案涉工程款中扣除工程款项目的合理性及是否应予返还。本院认为,案涉工程工程款在发包人支付给中联鑫公司后,中联鑫公司也在扣除相应款项后支付给了***一方,结合焦点一、二的分析认定,***与中联鑫公司之间签订的《聘任协议》、《工程项目内部责任书》无效,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规定,***有权要求中联鑫公司支付案涉工程的工程款,但双方实际已对案涉工程的工程款单独进行了结算和确认,***要求中联鑫公司返还克扣的工程款308128.85元(具体明细为税金121452.9元、人员出场费8600元、外管证押金3000元、竣工资料预留款20242.2元、前期投标费用86518元、代垫款项68315.75元)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主张2018年12月14日、12月26日其向***各转账5万元合计10万元系案涉工程保证金,中联鑫公司和***应予返还;中联鑫公司和***认为该10万元系***向***支付的工程中介介绍费。因***在转账时并未对10万元款项性质进行约定或备注,***所从事的系职务行为,双方对案涉工程的工程款也进行了结算确认,其又存在向***个人进行借款。因此,***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要求中联鑫公司或***向其返还保证金10万元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四、关于案涉工程3%的质量保修金支付条件是否成就。本院认为,根据中联鑫公司与华安县马坑乡人民政府签订的《施工合同》的第17.3.3(3)条约定,工程保修金的付款期限是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质量保修期(一年)满后付清(不计息),虽然《施工合同》的第19.1条对工程缺陷责任期的约定存在相互矛盾(二年、一年),但根据《合同协议书》第2条“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的约定,案涉工程于2020年9月10日进行验收并验收合格,质量保修金的付款期限应确认为一年即2021年9月11日后。但***在2021年5月17日出具的《***》确认“保修金3%待保修金到期时,由业主拨付至中联鑫公司后再予支付。”中联鑫公司否认已收到3%工程质量保修金,***亦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发包人已将该款项支付给中联鑫公司,双方约定的支付条件已经成就。故***要求中联鑫公司及***向其支付工程保修金62605.47元及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本案是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引起的纠纷,本案案由应确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纷纷。***与中联鑫签订的《聘任协议》、《工程项目内部责任书》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双方对案涉工程的工程款已单独进行了结算和确认。因此,***的上述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中联鑫公司、***认为***制作并提供虚假的身份证明实施有预谋的合同诈骗将举报控告的意见,应由其向有关部门反映,本案不予处理。中联鑫公司、***认为本案应追加案外人***为第三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案涉工程的合同主体系***与中联鑫公司,***是否与他人合伙实际施工案涉工程及合伙之间所产生的纠纷与本案系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宜在本案中处理。因此,对中联鑫公司、***的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陈娟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与判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七条、第七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362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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