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名阳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芦山县鑫润建筑建材有限公司、四川名阳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1826财保5号
申请人:芦山县鑫润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芦山县飞仙关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天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名阳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燃灯寺路百花顺和苑2-1幢1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芦山县鑫润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名阳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账号为5836××××0015,账户名为四川名阳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双流分公司,开户行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的银行账户在金额299779元范围内予以冻结。在本院向申请人芦山县鑫润建筑建材有限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申请人芦山县鑫润建筑建材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间内交纳保全申请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芦山县鑫润建筑建材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间内预交保全费,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申请人芦山县鑫润建筑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