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721执13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名阳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四川名阳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948126433。
地址:成都市武侯区燃灯寺路百花顺和苑2-1幢1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女,系甘肃正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临泽县三元农业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临泽三元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某,男,系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3MA72835N36
地址:甘肃省临泽县五华房地产公司(五华小区1号住宅楼下)1-9-7号商铺。
被执行人:陕西申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下次简称“陕西申茂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6WL63QXT。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经济开发区凤城七路南侧凤新路西侧三丰中心思想1号楼裙楼三层K区047室。
申请执行人四川名阳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泽县三元农业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经本院开庭审理于2021年6月30日作出的(2021)甘0721民初8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临泽三元农业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欠申请执行人四川名阳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工程款1609985.77元、利息70000元,合计1679985.77元,由被执行人临泽三元农业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之前支付工程款900000元,下剩的工程款及利息779985.77元于2021年8月20日之前一次性付清。被执行人陕西申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该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名阳公司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653437.77元,执行为案号(2022)甘0721执13号,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了190000元,下剩的是463437.77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案下剩案件款463437.77元,由陕西申茂于2022年9月20日前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四川名阳公司于2022年7月21日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撤回执行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甘0721执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顾文宏
二〇二一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妥存麒
附: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第二百六十五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四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