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名阳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四川名阳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成都宝华气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21民初128号
原告:四川名阳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燃灯寺路百花顺和苑2-1幢1楼。
法定代表人:张泂,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堂年,男,196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系四川名阳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成都宝华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堂县淮口镇节能大道72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张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风云,四川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岩,四川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名阳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宝华气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后,原告四川名阳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名阳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名阳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82元,减半收取计791元,由原告四川名阳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雷山权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夏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