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民特322号
申请人:四川名阳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上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上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申请人四川名阳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申请人四川名阳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名阳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撤回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四川名阳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四川名阳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红
审判员*敏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