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0903民初462号
原告沧州会友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天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材料采购合同》,双方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由沧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故本案原、被告双方存在仲裁协议,原告向本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被告在开庭前提出双方存在仲裁协议并提出管辖异议申请,被告的异议应予支持,应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沧州会友线缆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汪 珊
书记员 朱博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