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0903财保470号
申请人沧州会友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予以保全。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自申请人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止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沧州会友线缆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天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00000元(开户行及账户:中国建设银行沧州朝阳支行13×××33)。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 欣
书记员 张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