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会友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等与沧州会友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京02民终9815号
上诉人朱江因与被上诉人沧州会友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会友公司),原审被告北京秦江高科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5民初62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江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诉讼费由会友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朱江主张《执行和解协议》成立的前提条件是朱江能够将房产抵押并取得900万贷款,但两套房屋因贷款未还清已被银行收回故条件不成立;朱江虽在情况说明中表示以个人财产优先支付会友公司债务但并非是对秦江公司债务承担担保责任的意思,故朱江不应承担本案连带责任。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远大于会友公司损失,一审判决的违约金过高应当调整。 沧州公司同意一审判决。 秦江公司同意朱江的诉讼意见。
会友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秦江公司、朱江支付货款1050002.8元及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详见提交的违约金计算,暂计至2020年12月31日违约金金额为995877元);2.秦江公司、朱江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会友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秦江公司起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18)京0115民初250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秦江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会友公司支付货款1050002.8元;二、秦江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会友公司支付违约金(以1455415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三、驳回会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后秦江公司就上述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该案在二审期间进行了调解。2019年3月25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02民终356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调解内容如下:一、秦江公司于2019年6月30日前向会友公司支付货款400000元及违约金(其中自2018年7月7日起至2018年8月1日止,按货款1455415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按货款1050002.80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24%计算),秦江公司于2019年7月30日前向会友公司支付货款350000元及违约金(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19年7月30日止,按货款650002.8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秦江公司于2019年9月30日前向会友公司支付货款300002.80元及违约金(自2019年7月31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止,按货款300002.8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二、如秦江公司未按前述第一项约定时间、金额支付货款,则秦江公司自前述违约支付货款之日起向会友公司支付货款1050002.80元及违约金(其中自2018年7月7日起至2018年8月1日止,按货款1455415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货款1050002.8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已付货款予以相应扣除,并分段计算违约金,违约金标准均按年利率24%分别计算);三、一审案件受理费7885元,由秦江公司负担(沧州会友线缆股份有限公司已交纳,北京秦江高科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沧州会友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15770元,减半收取7885元,由秦江公司(已交纳);四、双方当事人对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后秦江公司未按调解书内容履行,会友公司于2020年1月6日依据(2019)京02民终3565号民事调解书向大兴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20)京0115执664号。执行期间,会友公司(甲方)与秦江公司(乙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内容为:1.乙方就(2019)京02民终3565号民事调解书中内容确认,总欠货款总额为1050002.8元整,并同意按民事调解书约定内容执行具体违约金;2.乙方法定代表人朱江承诺以个人房产为抵押(房产证号:X京房产证字第XXXX号、兴房产证兴私字第XXXX号)申请贷款金额900万元,其中150.819708万元用于归还到2020年4月20日货款及利息;3.甲方同意乙方还款计划,并约定乙方归还所有欠款时间为2020年4月20日前(如遇当前疫情特殊情况继续影响,双方协商,经甲方同意后可顺延);4.鉴于以上及目前疫情状态、乙方各项经营困境等原因,甲方同意就(2019)京02民终3565号民事调解书及(2020)京0115执664号案件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撤诉;5.甲方按约定撤诉后,如乙方未按上述约定偿还欠款,从2020年4月21日起,以欠款1508197.0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违约金,直至还清款之日。后该执行案件以执行和解方式终结执行。 案件审理的过程中,会友公司称其此前的违约金金额计算错误,但其不再变更诉讼请求,会友公司明确其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1455415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7日起至2018年8月1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以1050002.8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日起至2020年4月20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以1508197.08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并称其不再依据(2019)京02民终3565号调解书申请恢复执行,并称根据各方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第2条的约定,朱江属于债务加入,要求其对秦江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会友公司与秦江公司、朱江在执行阶段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各方应依约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第九条规定,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会友公司称其后续不再依据(2019)京02民终356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恢复执行。本案中,秦江公司同意支付本案货款1050002.8元,法院对此不持异议。对于会友公司主张的违约金,秦江公司辩称该违约金过高,申请法院调整。法院认为截止至2020年4月20日前的违约金计算方式系秦江公司在二审阶段自愿调解达成,经二审法院调解书确认及执行和解协议确认,现其在本案中又辩称该部分违约金过高,法院不予采信。就自2020年4月21日起的违约金,法院酌定调整计算方式为以1050002.8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综上,法院调整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1.以1455415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7日起至2018年8月1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计算所得金额为24881.62元;2.以1050002.8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日起至2020年4月20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计算所得433579.24元;3.以1050002.8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该项诉讼请求中符合上述违约金计算方式的部分,法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对于朱江应承担的责任,朱江辩称其当时的意思表示系获得贷款后出借给秦江公司,由秦江公司偿还会友公司的债务,并非其个人同意偿还上述债务。法院认为,朱江在《执行和解协议》中表示其以个人房产进行抵押申请贷款以归还1508197.08元的债务,该意思表示明确,并未载明其该贷款系用于出借给秦江公司,因此对于其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朱江在执行和解协议中表示同意偿还上述债务,在不存在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况下,其自愿偿还的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依约履行,因此在1508197.08元的债务的范围内,朱江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超出部分,朱江未表示同意偿还,法院不予支持。关于会友公司主张的保全保险费,因会友公司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撤回申请的全部保全措施,该费用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于2021年4月判决:一、北京秦江高科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沧州会友线缆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050002.8元及自2018年7月7日起至2020年4月20日止的违约金458460.86元;二、北京秦江高科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沧州会友线缆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以1050002.8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三、朱江在货款及违约金共计1508197.08元的范围内就上述北京秦江高科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第一款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沧州会友线缆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会友公司与秦江公司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各方应依约履行。因秦江公司同意支付本案货款,一审法院根据协议约定支持会友公司该项请求,正确合理。《执行和解协议》中明确约定秦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江以个人房产抵押申请贷款归还秦江公司的债务,朱江现另主张该承诺有前提条件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一审法院对其主张未予采信,并无不当。朱江主张一审法院认定的违约金过高,但截至2020年4月20日前的违约金计算方式系秦江公司在二审阶段自愿调解达成,经二审法院调解书确认及执行和解协议确认,其主张无法成立。朱江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查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无异。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377元,由朱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 洁 审 判 员  耿燕军 审 判 员  张玉贤
法官助理  方浩然 书 记 员  王远征 书 记 员  果满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