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会友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沧州会友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80644号 起诉人:沧州会友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间市尊**乡李***村(时北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收到起诉人沧州会友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会友公司)向我院递交其起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的起诉材料。 会友公司起诉称:2018年会友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案外人北京秦江高科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江公司)起诉至大兴区人民法院。大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做出判决,秦江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2019)京02民终3565号民事调解书。由于秦江公司未按上述调解书内容履行义务,会友公司于2020年1月6日向大兴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会友公司与秦江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乙方(秦江公司)法定代表人**承诺以个人房产为抵押申请贷款900万元,其中150.819780万元用于归还2020年4月20日货款及利息,甲方(会友公司)同意乙方还款计划,并约定乙方归还所有欠款时间为2020年4月20日前”。《执行和解协议》作为**债务加入的依据已被大兴区人民法院在(2021)京0115民初6222号判决中作为事实予以认定,并判决**在货款及违约金共计1508197.08元范围内就秦江公司第一款项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会友公司了解,**在签署《执行和解协议》后,于同年9月29日就将其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黄厂南里X号院XX号楼XX层X**XXXX号房屋以明显不合理低价出售给了案外人王可,给起诉人会友公司申请的强制执行程序造成了实质性的阻碍。为维护起诉人会友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法院依法撤销**与王可对朝阳区黄厂南里X号院XX号楼XX层X**XXXX号房屋的买卖行为,并将上述房屋恢复登记至**名下。 本院经审查认为,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是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本案中,会友公司提起的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之诉系其作为债权人以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为由,要求撤销债务人行为的诉讼。本案依据法律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起诉人**的住所地不在北京市朝阳区,故我院没有管辖权。经释明,会友公司坚持在本院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沧州会友线缆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