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0193民初9161号之一
原告成都艾源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华岳科技有限公司、贵州黔益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都地铁运营有限公司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后经审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于2020年10月12日作出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2020年10月16日,原告成都艾源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四川华岳科技有限公司、贵州黔益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都地铁运营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艾源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有权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且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艾源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成都艾源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尔旻
书记员 梁 茜